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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知
2006年11月15日
    一、缴费核定时间: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 

    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职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缴费核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表);

    (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

    (六)《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七)《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四、缴费核定基数

    (一)单位缴费

    1、填报《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1、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二)参统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参统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以当年社会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五、缴费时间与方式

    实行集中或独立缴费的参统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报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并可采用现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种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应自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发生分立的,自兼(合)并或分立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的,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外埠城镇职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在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时,应持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证明;

    3、《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4、《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汇总表》(一式三份)。
    (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返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5、外埠城镇失业人员户口证明材料;
    6、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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