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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
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7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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