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权 威 资 讯 宝 库
北京站 深圳 广州 上海 东莞 武汉 更多城市 设本站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所在的位置:北京本地宝 > 北京社保 > 相关材料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闭幕式发言将用"新词"赞扬北京奥运会
老年奥运迷最好一小时一休
熬夜看奥运吃这些美食健肤
中国队奥运金牌数超上届
9地铁站启用手机充值卡自动售卖
晚间比赛场馆周边实行管控
食用油价跌3成 大涨可能性很小
北京地铁延运营时间 最长延至次日凌晨
 
 
热门信息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生育保险主要待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程序
北京市医保中心内部机构设置及
08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北京市历年社会保障相关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推荐信息
08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社保基金要求股权投资高收益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工伤认定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生育保险主要待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程序
北京市历年社会保障相关标准
常用服务
  企业文化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顾问 | 意见建议
本地宝 BENDIBAO.COM 版权所有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