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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解决我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60元提高到每月160元。

    (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的50元提高到每月140元。

    (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的35元提高到每月120元。

    二、其他有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3]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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