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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200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2008年4月15日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57号)、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9867元),从2008年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将按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现就统一200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322元。

    二、凡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9966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25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993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329元。

    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8年度为730元/月)。

    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按照上述各种情况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2008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八、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64.40元、失业保险费66.44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98.60元、失业保险费39.87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65.80元、失业保险费26.59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162.76元,其中基本统筹151.13元、大额互助11.63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3.26元,其中基本统筹11.63元、大额互助11.63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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