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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2008年4月15日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参保单位与参保职工核对上一年缴费记录及补缴操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8年5月31日前,参保单位应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2007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

    二、参保单位在领取对帐单后,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对帐单发放到本单位职工手中,以便职工本人就2007年度缴费记录进行核对。

    三、对于参保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误的,参保单位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四、参保职工与参保单位就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产生争议的,参保职工应于2008年10月1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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