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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8年9月26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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