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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2007-09-12 14:08【我要纠错】
   一、 审批权限 

   申请举办培训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社会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国家新职业专业工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国家级社团组织举办社团培训机构,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我市进行审批的,按以上审批权限办理。

    二、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准备下列材料并提交劳动行政部门:
    1、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与专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及与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人个申请办学的本人身份证及相关的资格证明;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4、资金证明: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报告;
    5、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借的证明文件。场地自有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三、 劳动行政部门接受举办者申办报告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有关材料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家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以送交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为受理日期。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2、审核。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并委托其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批准。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评估小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管复;
    4、发证。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四、社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须填写《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持办学许可证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非独立设置的不独立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到物价部门办理在主办单位《收费许可证》中增设社会力量办学专项收费科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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