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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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新《义务教育法》9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人大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除了立法本身,您认为人大还应该做哪些工作?
[李连宁]:你说的问题,正好这第23次常委会通过了《监督法》,《监督法》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作了一次全面的规范。新的《义务教育法》通过以后,在适当的时间,我想各级人大常委会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采取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方式,采取执法检查的方式,特别是对义务教育的一些涉及到群众根本利益、切身利益的一些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将通过跟踪的执法检查,推动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我想在这个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将会加大对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力度,来确保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主持人]:各位网友,我们非常感谢李连宁委员和信春鹰委员能够在这里详细地为我们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接下来两位嘉宾将和网友进行文字访谈,欢迎大家继续参与。
[独孤求道]:您认为原来的《义教法》到底执行的怎么样?新修订的此法在执法质量上会不会重蹈覆辙?
[李连宁]: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原来的《义务教育法》虽然条文只有18条很简单,立法的水平、技术也不算太高,但是,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为提高民族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应该说在所有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我认为实施的成效这是最显著的法律之一。因为它不在于它条文简单和详细,而在于各级政府下大力气来落实《义务教育法》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总体来讲,成效是明显的。但是原来的《义务教育法》对于法律责任比较原则,不便于法律的操作和实施。那么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上就做了全面的规定,这样对于保证义务教育执法质量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我相信在各级政府的努力的工作下,在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下,我想新的《义务教育法》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它的整体的实施水平和质量会迈上新的台阶。
[道北豪杰]:嘉宾,全国的很多重点中学,把初中改民“民办”,是不是回避义务法?
[信春鹰]:现在有很多重点中学改为民办,这和我们修改之后的《义务教育法》相冲突的。义务教育是由国家保障的强制性的教育,不存在民办义务教育的问题。当然有相关的规定是写在民办教育法里面,那是属于特殊的规定,整体说来,义务教育是国家要保障的教育。很多地方把重点中学,尤其是优质的中学改为民办,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他们改为民办之后,就可以高收费,这恐怕是最大的一个推动力。当然也有国家投入不足的问题,很多地方把初中改为民办,通过收费的办法来弥补自己经费的不足,这也是一个原因,但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问题,尤其是把国办的中学改为民办的问题,应该是在清理范围之内的。
[子曾经曰过:]:嘉宾: 国税总局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是不是肯定学校是营利机构,而且承认择校费的合法性?
[信春鹰]:我们也关注到最近有一些规定,就是关于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我自己认为,这样做并不是肯定学校是盈利机构,也不是承认择校费的合法性,主要是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而且考虑到杜绝择校费需要一个过程,而作出的这样一个规定。相信,随着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和均衡发展,择校将失去它的基础,到那个时候,就不存在择校费,也不存在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了。
[宋公明]:请问嘉宾:孟母堂之类是否违法?初等教育是否只能公办?民办初等教育可否赢利?
[李连宁]:我首先对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这样一种积极的态度表示由衷的敬意,我也认为在我们中小学生里要加强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因为这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从实施教育的方式来看,《义务教育法》也是允许民办学校来承担义务教育的任务的。所以,义务教育并不是强调政府责任以后就不允许民办了,而且还是鼓励民办教育机构来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但是,民办义务教育机构承担义务教育要符合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要实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
那么,像孟母堂这样的民办学校它如果不按照《义务教育法》来设置课程,来组织教学,那当然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我们提倡在义务教育学校里也要进行传统文化的教育,但是,不能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就是仅仅把读经作为唯一的或者主要的内容。首先要保障《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针的实现。所以政府对孟母堂这样的教育机构所采取的一些执法的措施,我认为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的。 [观渔翁]:两位嘉宾,有网友说,免费义务教育固然很好,但教材由国家出钱,每本教材只使用一次就不好了应该大力提倡教材重复使用,节约资源。您怎么看我们网友所提的意见?新《义务教育法》是否有这方面的细节考虑?
[信春鹰]:关于教材的问题,也是我们本次修订《义务教育法》关注的问题之一。我们现在已经看到,教材的发放、印刷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存在着商业贿赂。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关于教科书专门写了几条,特别是在第41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循环使用教科书是很多国家的中小学普遍采用的一种课本使用方法,教科书由政府出资,学校购买,作为公有财产,学生借阅连续使用,很多国家的经验看,一本教科书可以使用5年左右,我们修订《义务教育法》的时候,有很多公民、很多人大代表提出来在我国推广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意见和建议,循环使用教科书在我们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是它可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每年大量印刷的教科书,对于我们森林、水以及,其他的资源都是非常大的消耗。另外,循环使用教科书可以培养学生的节俭品德,很多发达国家的中小学生都是在使用别人用过的教科书,我们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所以推广循环使用教科书是非常必要的。第三点循环使用教科书可以解决现在教科书印刷和发放销售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比如说腐败的问题,因为教科书频繁的改动,一方面使得循环使用教科书有困难,另一方面不循环使用教科书又促进了教科书内容的不稳定,实际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科书的内容是相对稳定的。这在很多国家都如此。但是在中国,在很多地方,有豪华教科书这样的现象,而且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地方的官员,他们自己介入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放,实际上,教科书已经成为教育领域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领域。
[宋公明:]:请问嘉宾,一些地方已经把学校卖给私人了,这样做是否合法?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信春鹰]:我可以说把学校卖给私人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国家的公益事业,是由国家承担保障责任的事业,如果有的地方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卖给私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应该在清理之列的。
[悦耳]:嘉宾:请问为什么义务教育不是免费教育?
[李连宁]:义务教育应当是免费教育。义务教育三个基本的特征:一个是它的普及性,也就要求每一个孩子都应该上学。第二是他的强制性,就是他的家长和法定监护人必须保障他接受义务教育。第三就是它的免费性。所以免费性是义务教育一个最基本的特征。但是实现免费各国都是有一个过程的,从我们国家来看,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受到规定了不收学费,新的《义务教育法》又规定不收杂费,除了学杂费以外,其他的国家实际上根据各自的财力还向学生提供免费的教科书;免费的校服;免费的午餐;甚至免费的校车。免费的程度要根据各国政府的财政状况而定,但是坚持免费的原则,这是各国《义务教育法》共同的特征。我国在义务教育的免费问题上,现在是从不收学费,进入到不收杂费,在将来到一定适当的条件下还会再免除其他一些费用。
因为免除学生的费用这是保障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保障,如果不是免费的话,那么这个强制教育和普及教育就是强制你来向我缴费上学了,这就违反《义务教育法》本质要求。也是跟教育公益性相背,总之一句话,义务教育应当是免费,而免费的程度是随着国家的财力,免费保障的水平会不断的提高。
[宝剑]:把有限的义教经费投入到铺塑胶跑道、建亭台、竖雕像、栽植名贵花木……搞得豪华,对此义教法如何来制约?
[信春鹰]:义务教育现在有两方面的极端现象:一方面是缺乏经费。很多必要的投入都不能保障。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学校把有限的教育经费投入到豪华建设和豪华装修。针对这样一个现实,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第16条特别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应当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根据这样的一条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还要制定学校的标准,既包括办学标准,也包括建设标准。通过这样的标准来规范学校的建设问题。把有限的教育经费,投入到最应该投入的方面去。
[唐太宗命令]:现在的小孩接收到的乱七八糟的信息太多,如何消除;另一个重大问题是英文所占的份量太重,也就等于消耗了巨 大的国力,国家为什么不在开发英文翻译机器上面下功夫?
[信春鹰]:这个问题可能关系到义务教育的内容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地方在义务教育阶段给学生的课程设置了很多很不必要的内容,尤其是英文。事实上在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的内容应该是法定的,各个学校在给学生增加课程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国家的基本标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38条,特别的强调“义务教育的教科书要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要精选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且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能够出版,也不能够选用。” [烈火中永生!]:请嘉宾回答一个简单问题: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该怎么办?
[李连宁]:根据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如果违反《义务教育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些违反行为主要有以下六种:
1、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这里我要说明的“国家规定”不是指所有的政府,例如省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的规定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国家规定”。必须是中央、及其有关部门一级的规定才属于“国家规定”。如果按照国家规定不允许收的费用学校收了就属于违反这一条。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这点我建议学校要非常当心。
2、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这点,我认为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学校不能向学生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和商品。例如,开办食堂或者提供学习的用品,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这种方式来牟利,如果是学校为了向学生提供方便而提供的服务,我觉得是允许也是鼓励,但是不能从中牟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界限。
3、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的。
这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除了有特殊的障碍以外,例如肢残的少年儿童完全可以在普通学校里来随班就读,接受普通教育,学校不能因为他的残疾而拒绝他在普通的义务教育学校来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学校拒绝,那么学校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这也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想在这里要说明的是,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不同于我们按照因材施教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举办一些具有特色的一些教育活动。关键的是不能以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来歧视或者把这个学生分出等级,也不能通过重点班的设立来收取过高的费用,在这里我们要划清分设重点班和鼓励办一些因材施教的开展特色教育活动要把其区分开来。
5、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的。
因为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学校不能够剥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对有一些可能会对学校的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可以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但是不能够开除学生。
6、学校选用了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
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课书是体现国家意志重要载体,没有经过审定不符合教学要求,质量低劣的教科书,对学生来讲实际上是是有害的,所以学校如果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学校违反了《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也还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烈火中永生!]:嘉宾:民办学校适用《义务教育法》吗?是否出台《非义务教育法》?
[李连宁]:新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似乎给人一种错觉,义务教育就完全由政府来承担,民办教育就失去了发展义务教育的机会。但实际上,国家对民办教育来发展义务教育仍然是允许和鼓励的。只是由于民办学校的一些管理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做了全面的规定,所以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中没有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但是,不等于把民办教育排除在实施义务教育之外。各级政府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来规范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似乎没有必要出台《非义务教育法》。除了《义务教育法》以外还有涉及到全面教育制度的《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这些法律所规范的教育都是属于非义务教育性质的。
[mztyhao:]:嘉宾,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过程能否给我们说说?有没有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
[信春鹰]: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广泛争取了民众的意见,它的工作过程大体上是这样子的。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600名代表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2004年和2005年每年都有几十件议案涉及《义务教育法》的修订,签名的代表都是在700人左右。民众对于《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也提出了很多的要求,基于这样的一个民意基础,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工作程序。《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先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之后通过的国务院常委会议的审议,提交到人大常委会,草案到人大常委会之后,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委员会都分别作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过程中,先后到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0多个市、县调研,考察了200多所义务学校,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非常慎重,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也组织了多次的调研工作,我本人就去了陕西、甘肃两省,看了多所学校,既有城市里的学校,也有偏僻的农村学校,对于《义务教育法》要解决的问题,有了一些感性认识。应该说现在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是有非常好的群众基础,尽量的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
[独孤求道:]:信老师您好!您认为原来的《义教法》到底执行的怎么样?新修订的此法在执法质量上会不会重蹈覆辙??
[信春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法律不管它怎么完备,如果不能得到实施,都是一纸空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保障本法实施方面,作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表现在法律责任一章,相信按照这样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有保障的。人大也会继续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hpty]:嘉宾,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但是现实中,学生和家长都倾向于选择好学校,这个法律条文会遇到阻力。请问,有什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李连宁]:您提这个问题确实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形成它有一个历史的原因。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教育资源还严重匮乏的时候,国家采取了扶持一批重点学校的措施,“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发挥了历史性的贡献。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教育部就已经明确不再划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但是长期形成的这样一种优质的教育资源,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保持着。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在相当一段时间仍然存在着一定差距。另外,由于独生子女的原因家长普遍希望自己孩子能受到良好的教育,所以,家长选择好的学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那么在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从政府来说,并不是要把这个好的学校的办学条件拉下来,而是要下大力气均衡的分配教育资源,促进学校之间差距的缩小,采取撤并薄弱学校、把一些优秀教师、优秀校长调到普通学校去任职、任教,使学校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解决。在过去的工作经验里有一种方式我也觉得很有效,即把一所好学校一分为二,这样采取一种细胞分裂的方式,一所好学校变成两所好学校,这种效果要比从好学校里抽出几个教师到其他的学校去效果更好。
总之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也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的去创新,这个目的是一定能够达到的。
[烈火中永生!]:嘉宾:《民办教育促进法》与《义务教育法》有冲突怎么办?主次怎分?
[信春鹰]: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义务教育法》的关系,《义务教育法》是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义务教育的规定,是属于特别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62条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这两个法律的关系是很清楚的。
[赤县农夫]:嘉宾:如何解释现在大学扩招了,为何高中教学任务出现比以前更重了?
[李连宁]:这个问题应该不太难解释。在大学扩招以前,人们的期望就是能够上大学就非常满足了。而扩招以后,上大学的机会增加了,而人们的期望值更高了,已经不满足“能够上大学”了,而是希望能够上好大学,甚至非清华、北大莫属。所以,大学虽然扩招了,而高中的教学压力一点没有减轻,这里面的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大学的扩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竞争的压力,但是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要确实把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关键还是要通过素质教育的实施,特别是高等学校招生办法的改革来实现。我说的意思,不光是考试的办法,而是整个评价的体系和招生制度的改革。
三、 申论要求
(一)简要叙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分数20分),字数不超过200字。
(二)总结分析我国目前义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数30分),字数不超过300字
(三)针对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措施,自拟标题,写一篇议论文(分数50分)字数不超过1500字。(出题人: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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