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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2014-05-15 16:55【我要纠错】

【导语】: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文件精神,经县教委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意见,并已报县政府批准。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文件精神,经县教委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意见,并已报县政府批准。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县政府统筹。教委等相关部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中小学入学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免试就近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一)县教委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划定并公布学校服务片。

  (二)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均须按县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登记入学。学校首先接收服务片内的适龄儿童,严禁以面试、考试等形式进行入学登记。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采取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接受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学籍在本市外区县、户籍或家庭住址在我县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到我县中学就读,学生家长须按规定时间到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统一分配入学。

  (四)全县小学入学统一使用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初中入学统一使用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对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

  (五)持有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县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的按本市户籍对待,需持其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与其父(母)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出生证、户口簿、其他证明等)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地区)办事处认定并开具《子女关系证明信》。

  (六)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县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密云县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口所在地街道(地区)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非本市户籍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或初中入学报名登记。申请入小学一年级就读的,其家长持上述“五证”复印件、“在密借读证明”及“五证”审核证明到县教委确定的小学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县教委协调解决;申请入初中一年级就读的,其家长持上述“五证”复印件及“在密借读证明”,到县教委中教科(只限外省市小学毕业生)或所在小学(本县小学借读毕业生)进行初中入学报名登记,由县教委统一分配入学。

  县教委按照北京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审核意见,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

  (七)密云县第五中学为北京市体育传统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我县小学毕业生中招收6名体育特长生。

  (八)凡属密云县人民政府及以上部门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由县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人员子女、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县教委依据市教委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划定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加强入学政策宣传,并组织实施。

  (二)县教委加强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三)严格执行县教委统一规定时间和入学程序。

  (四)县教委和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进行重点督导,其结果纳入学校办学绩效评价。

  (五)落实北京市《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问题的意见》,加大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六)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县教委统一组织,严格控制跨片流动。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或超班额招生,切实保证所有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就读。

  (七)县教委依据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并按要求加强学籍管理。

  五、监督举报电话

  69042401(监察科)

  69041914(小教科)

  69041521(中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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