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中国律师证年度注册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制度在一个行业的发展中显得非常重要。好的制度对于行业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差的制度不但阻碍行业健康发展,反而引导行业走向倒退和没落。
律师执业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向执业律师颁发的执业证件。颁发律师执业证的条件、材料、程序,律师法也都作了明确。律师证的颁发没有任何法律实施和操作细节上的障碍。而司法部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凭空设计并统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了律师证的年度注册制度,制发了《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司法部没有这个权力。不仅如此,从作用上看,这项制度实施得好,没有意义;实施得不好,只会有反意义。
律师证无效实质上就变相吊销了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制度把保持律师证持续有效的义务赋加给了律师,使得律师们为了不丧失执业资格而就范。司法部门为律师通过年度注册组织的缴费培训、总结等工作,成了对律师们的强制。更甚者,某些地方司法部门特别是一些权欲熏心的工作人员把不作为的高效用到极至,以“年度注册”为工具,解决律师与司法部门甚至工作人员个人之间存在或产生的一切问题和矛盾。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比普通公民更明白自律和法律。律师若有违法行为或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颁发律师执业证的行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律师执业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吊销、注销,而不能说发出的执业证无效。律师证的年度注册制度实际上给律师们一个与国家法治发展背道而驰的错误导向,有法可以不依。而这样的导向作用对律师业发展的危害影响是深重的。
从律师证年度注册制度设计的本意上看,是司法部门想要掌握律师业发展的动态情况。这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主动调查来实现。管理对象已经市场化了,而管理手段却是计划遗存,必然带来尖锐冲突。这个矛盾不应该通过律师的唯诺遵从来化解,而应该是管理者调整管理手段,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建议司法部尽早取消律师证的年度注册制度。从自身和现在做起,把中国的法治建设推向进步。
以下律师联名提出此建议:
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 王坚胜律师
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 彭天源律师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孙雨寒律师
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 雷荧律师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孙伟律师
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 周友权律师
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 张国成律师
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 谭登才律师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谭兵律师
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 许乃义律师
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 邵兆乾律师
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 韦家凯律师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 杨乃超律师
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 宋东京律师
内蒙古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 王玉琳律师
江苏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刘茂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