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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手续
2007年5月29日
 1.申请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
  2.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报民航局备案。
  3.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应当具备与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1)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交祖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
  (2)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适合空中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3)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
  4.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业务。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要变更通用航空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且应当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5.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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