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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
2007年5月29日
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 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运价里程超过250运价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货物, 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 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4)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5)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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