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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按专有部分比例公摊 临时管理将推行
2008年3月28日
  市建委上午公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将从5月1日起开始推行。《规约》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纳。

  据了解,《规约》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布的《规约》中增加了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可进行投诉,开发商对未出售小区公共设施享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规约》在该物业项目办公场所公示等内容。

  《规约》中除明确了业主依法享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知情公共部位收益及使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可投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建议修改规约等权利外,还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规约》还禁止业主擅自对物业区域内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私搭乱建、擅自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涂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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