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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注销流程2018年10月1日起再简化
2018-09-28 09:13【我要纠错】

【导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企业税务注销流程2018年10月1日起将再简化。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简易注销?一般注销流程,有何改变?

  据首都之窗消息,2018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下大力气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简并办理流程和减少报送资料,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般注销流程,有何改变?

  (一)优化即时办结服务

  (二)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原文节选: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再也不用担心因为资料不齐而无法顺利注销。但是,一定要在承诺的期限内将资料补齐并办结相关事项!

  因为如果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税务注销办理简化了简化资料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开设专门窗口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提供“套餐式”服务

  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

  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被评为D级纳税人,意味着什么?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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