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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
2006年11月20日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交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检验车辆的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机动车档案。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
    (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京A号牌摩托车,机动车转移后使用性质改变为出租、公交营运(小公共)、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的,以及机动车转出和进口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国产京B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远郊区县的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的车管站办理;
    (三)其他机动车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经买卖交易办理转移登记的汽车并且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可以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管所办公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除外。
    六、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七、其他规定
     (一)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本市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可以不用加盖单位公章,在盖章处注明“经办人:”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
    (三)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申请柴油车(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审查并收存其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入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四)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外省市地方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五)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
    (六)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八、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6、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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