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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过户登记
2006年11月20日
  一、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非机动车所有人和现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外省市在京暂住人员的住所指其在京暂住地址)均在本市的,现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区县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二、区县非机动车登记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人力小三轮车行驶证收取0.5元/本;人力货运三轮车行驶证收取5元/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收取5元/本。
    四、非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二)现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
    1、信托商店出具的非机动车交易发票;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四)登记机关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新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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