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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
2007年4月13日
一、权利
    l、有权知道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2、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对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天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违法行为人对吊销机动车驾驶i正的处罚、罚款数额较大的处罚、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对车辆作出没收决定的处罚,有权要求进行听证。
    二、义务
    1、违法行为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
    2、公安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或者有注射毒品等违法嫌疑行为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接受检验;
    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违法行为人必须交出驾驶证、机动车、或者其它非法装置或牌证;
    4、违法行为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在15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后,除暂扣驾驶证外,不必再到执行机关处理违法窗口办理;
    6、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交出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
    7、违法行为人累积记分满12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8、机动车有被电子抓拍、录像、拍照等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自觉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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