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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处理的有关规定
2007年4月13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 
(侦)查或者证据保存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l、扣留机动车: 
    (1)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末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 
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i己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 
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7)具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 
    (8)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 
    (9)有交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未处理的(适用于特区内); 
    (1(j)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收费载客妨碍交通秩序的(适用于特区内); 
    (11)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尾气排放超过标准污染环境的(适用于特区内); 
    (12)机动车尾气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 
的(适用于特区内) 
    2、扣留非机动车: 
    (1)对非机动车驾驶入处以罚款,当场不能缴纳的; 
    (2)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3)非机动车无牌证的; 
    (4)驾驶牌证不全的非机动车的(适用于特区内); 
    (5)造成交通事故等违法犯罪嫌疑的; 
    (6)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二、扣留车辆的期限: 
    l、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15日;需要延长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 
管理人3()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 
    2、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或者经过公告三个月仍然不来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三、扣留车辆的取回 
    违法行为人持强制措施凭证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保险标志、检 
验合格标志和{己分卡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除违法状态后,办理车辆放行条,到停车场取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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