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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承办单位名称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事依据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事范围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
办事手续 1、凡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向女方单位(无业、个体人员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由男女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造册。
3、女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审批,盖章并登记造册。《生育服务证》交由当事人保存。
4、女方户籍地如有变化,由女方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进行变更登记。
5、当男女双方婚姻发生变化时,则《生育服务证》作废,由单位收回《生育服务证》。
备注 详情请拔打96156咨询或登录所在街道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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