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单位
2006-11-14 10:25【我要纠错】
承办单位名称街道办事处市场科
办事依据依据国务院令第200号《电服务事项名称: 电影放映单位 影管理条例》条和北京市文化局发布的《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
办事范围对本区内申请设立35毫米以下电影放映的单位进行审批
办事手续1.有单位名称、地址和章程;2.有与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4.放映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标准要求的有关规定。5.单位负责人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有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专业工作满二年的经历;上岗前须接受市文化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单位负责人: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因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受过刑事处罚的;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在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受过吊销《北京市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或《电影发行许可证》、《电影放映许可证》处罚的。
办理地址
乘车路线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传真
备注详情请拔打96156咨询或登录所在区县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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