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税务登记
2006-11-14 10:26【我要纠错】
承办单位名称国家税务局征管科
办事依据
办事范围纳税人因注册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管辖权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迁转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办事手续(一)办理程序: 迁转税务登记与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基本相同,转户企业在递交的转户申请中应详细说明转户原因及迁达地地址。 纳税人应持书面申请到办税服务厅文书收递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交给文书收递窗口后三十日后凭《税务文书收发回执》第二联到文书收递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及《送达回证》。 (二)纳税单位应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一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年检证(收回); 3、代码章(收回); 4、IC卡、原发票领购簿(收回) 5、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交回金税卡、安全卡、金税IC卡。 (三)承办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办理地址
乘车路线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传真
备注详情请拔打96156咨询或登录所在区县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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