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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
2006-11-14 10:30【我要纠错】
承办单位名称宗教事务办公室
办事依据1.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2.国务院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办事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到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登记
办事手续(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2.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5.有管理规章; 6.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7.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应提供的材料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 2.该场所有关资料和证件; 3.城市街道办事处意见。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进行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向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件。 2.受理。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十五日内,视所提供材料完备与否,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 3.审批。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登记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予以登记;不完全符合条件和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对根本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不予登记,。 4.发证。予以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予以临时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发给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5.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时的有关内容,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向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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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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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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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详情请拔打96156咨询或者登录所在区县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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