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更新:小城镇户口迁移
承办单位名称 | 全市各派出所(宣武区在宣武分局办理) |
办事依据 | |
办事范围 | 全市常住居民户口 |
办事手续 | 居民现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必再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但是,办理其他户口事项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需出示以下证明: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结婚迁入的提供《结婚证》 4、迁入人(16周岁以上)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光纸黑白大头标准照片。 5、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 7、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8、对本市居民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应查验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
办理地址 | |
乘车路线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 |
传真 | |
备注 | 详情请拔打96156咨询或登录所在区县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