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项目应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应提交由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董事会有关决议、执照正、副本及企业登记注册委托书,还应根据具体变更项目分别提交以下文件:
  a、变更企业名称: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印章;
  b、变更住所:新住所证明(含住所表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c、增加注册资本: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d、变更企业类别: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e、变更正、副董事长或正、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明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f、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g、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的项目如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h、变更经营期限: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i、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验资报告;
  j、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修改、补充合同、章程不涉及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及时报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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