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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知识
2007-08-02 10:55【我要纠错】
    一、内涵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是把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各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措施,结合本村实际,统一融汇在村民自己讨论制订的《自治章程》中,用以规范每个村民的生育行为;将过去各级政府或计生部门依法直接行使、操作的行政职能,转化为《自治章程》的行为,由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从而淡化行政上的强迫命令、强制措施,强化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作为农村社会事务的重要部分,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势在必行。

  二、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顺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不断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创新农村基层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全面完成新时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的发展,组织动员群众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活动,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导群众自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从而构建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之路。 


  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中有哪些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的整体素质,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平谷区计生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村(居)民依法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也必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村(居)民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有四项:
  1.村(居)民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村(居)民有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服务的权利;
  3.村(居)民有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的权利;
  4.村(居)民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村(居)民必须依法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有五项:
  1.村(居)民要按政策规定进行生育,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2.村(居)民要自觉向计生部门申报结婚、怀孕、分娩等计划生育信息;
  3.村(居)民要自觉落实避孕措施;
  4.村(居)民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
  5.村(居)民要自觉接受优生优育、避孕节育、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四、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保障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村(居)民对计划生育困难户要实行重点帮扶,帮助其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五、违约责任

  1.如有半数以上村(居)民对计生干部的工作不满意,即予罢免,重新进行选举。

  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已享受计划生育政策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本公约经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则上每年讨论修改一次。

  4.本公约由村(居)委会负责解释,并授权计生协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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