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下列人员(除应邀赴台外)办理赴台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照规定由单位出具同意办理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军人需出示军官证或军官离退休证、部队军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办理意见函方可办理。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赴台申请一律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一)应邀前往台湾须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1. 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 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蓝色或白色背景); (3)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国务院台办交流局或北京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 (5)提供“入台许可”复印件; (6)非北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京工作的,另需提交工作证明,并交验暂住证明。 (7)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二) 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须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1) 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 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蓝色或白色背景); (3) 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一) 国务院台办经济局或国务院台办授权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省市台办出具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二) 提交 “入台许可”复印件;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注:北京市台办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 申请赴台湾探亲、定居、访友、就学、接收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的须本人提交: (1)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台湾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蓝色或白色背景); (3)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大陆机构、企业派驻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还须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 (6)赴台湾就学的,还须提交北京、上海市台办和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地级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交验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并提交复印件。 (7)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四)申请赴台团队旅游的,本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2)交验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4)提交我市具备经营赴台旅游业务资格旅行社出具的有本人姓名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旅游团领队提交我市具备经营赴台旅游业务资格旅行社出具的统一规格的公函以及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出具的《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赴台定居的申请只能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提交。 (五)申请赴台个人旅游的,本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2)交验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六)特别提示: (1)个人旅游签注为6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可在台湾停留时间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团队旅游签注为3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可在台湾停留时间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0天; (2)赴台个人旅游,在取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后,申请人还须通过有赴台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申请入台许可。 赴台证件的补发 1、 持证人在出境前遗失证件的,可以申办补发,提交丢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和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经核实后补发证件及相应签注。 2、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入境后在原签注有效期内需再次出境的,须提供丢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台湾地区申请表》和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蓝色或白色背景)及有效入台许可证明经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如原证件已过期或原签注已过期按重新申请手续办理。 赴台证件的换发 1、持证人在办理签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 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签注页用完; (3)证件损毁。 2、换发证件所须手续: 同首次申请手续,证件损毁的,同时提交损毁情况书面说明。 3、申请证件、换发、补发证件需现场采集证件专用照片。 加急业务 1、加急申请受理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2、加急申请受理范围: (1)出国(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境)留学开学日期临近; (3)前往国(地区)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3、申请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出入境证件所需材料; (2)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有外文资料需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4、办证时限 根据不同的事由和紧急程度,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件。 注:办理加急业务无需缴纳加急费用。 二、审核: (一)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否规范 (二)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三)比对申请人与人口网上的所有信息是否一致 (四)审核是否符合办理出入境证件标准 (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