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本地宝 > 北京社保 > 北京社保办事指南 > 北京失业保险 > 2014年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程序详解
2014年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程序详解
2014-02-18 11:32【我要纠错】

【导语】: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颁布了最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那么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呢?今天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导条件以及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程序,快点过来看看吧!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和程序:

  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申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失业人员求职证》可以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下列就业服务:

  (一)免费享受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参加职业指导培训;

  (三)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

  (四)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九、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转移失业人员档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一)1999年10月31日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按照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计算,1999年10月31日前的领取期限由用人单位按照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领取期限,进行失业登记后按规定进行申领。

  (二)1999年1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迟转档案时间和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失业人员仍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迟转职工档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十、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31号)第6条:“失业人员凭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档案,街道劳动部门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收回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中的“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城镇职工如何申领失业保险?(2014年更新)

  》》北京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领取程序(2014年更新)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2014年更新)

  》》失业保险定义、特点特征以及失业保险范围介绍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2014年更新)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程序(2014年更新)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全文展示(2014年更新)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全文展示(2014年更新)

  》》北京市2014年失业保险金最新标准一览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每月可拿1012元

手机访问 北京本地宝首页

  • 2024年北京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方式调整通知解读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2024年1月起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参保需求,自主选择参保险种和缴费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情况发放补贴。

  • 2024年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通知解读

    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500元提高到5000元。

  • 2024年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

    日前,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 2024年北京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具体的解读说明如下。

  • 2024年1月1日起北京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 2024年北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怎么办理?

    11月15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2024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集中参保,参保期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31日,参保人可通过“京通”小程序、电子税务局、银行APP、银行批量扣款、银行柜

  • 2024年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事宜公告

    2024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费(以下简称照护险)10元,总计390元。

  • 2024年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图解)

    11月15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2024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集中参保,参保期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31日,参保人可通过“京通”小程序、电子税务局、银行APP、银行批量扣款、银行柜

  • 2024年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解读

    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47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32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40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20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9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75元/年;

  • 2024年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通知

    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31日为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参保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2024年北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线下缴费办理网点

    参保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身份证,到本市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农业、建设、中信、招商、光大、民生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 2024年北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银行app缴费

    2024年北京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通过邮储、北京、农商、浦发银行APP办理缴费,具体请咨询相关银行。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