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含预告登记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含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7.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建筑物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未销售证明原件;
1.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抵押权人为典当企业等特许经营机构的,提交商务部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8.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流程
提出申请: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审核部门:
登记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抵押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抵押权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是否已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