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办理呢?

最新政策

已取消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北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方式 :本人办理他人代办用途

办理条件

1.出具证明的用途是办理赴台湾地区或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

2.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3.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5.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6.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北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

7.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不符的,须出具查档证明;

4.申请出具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5.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在北京期间《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入、迁出时间的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

1.当事人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点击下载;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阅婚姻登记系统并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核对。

出证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予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不符合出具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并提供有关咨询。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北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北京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电话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