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北京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一览表(最新)
*备注: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五、北京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采取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方式。
六、参保人员就医规定
参保人员就诊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社保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社保卡进行查验。
2.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所在就诊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4.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医疗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