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北京房屋登记受理时间,北京房屋登记办理地址,北京房屋登记办理电话,北京房屋登记受理方式及办理程序尽在北京本地宝。
事项名称 | 房屋登记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
办理时限 |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部级干部房改房、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办理其他类房屋登记。 |
受理方式 |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
办理地址和电话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 整理中 |
办理程序 | 具体程序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一)受理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初始登记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4、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6、注销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权设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4、抵押权变更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抵押权转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抵押权注销提交:房屋他项权证、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设立提交: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合同; 4、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提交:地役权登记证明、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7、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初始登记提交: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5、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三)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四)告知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