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今后我省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入学前已和具体用人单位签订委培、定向协议的黑龙江籍毕业生,应回原委培、定向单位就业;需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经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如原单位解体或撤消的,须经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无具体用人单位的我省委培、定向毕业生,可以自主择业。
二、省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凡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征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的,可直接将报到证开往用人单位;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请将报到证直接开往生源所在地(师范生到教育局,非师范生到人事局)报到。
三、凡未经我省招生部门批准招收的黑龙江籍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派回我省就业的,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四、允许我省籍毕业生跨省就业,只要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非定向毕业生,无须我省出具省就业证明。
五、因保管不善遗失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应按教育部规定,到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否则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六、请将毕业生档案直接发往毕业生报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七、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事宜由学生处负责。
感谢贵单位多年对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刘全昌 电话:0451-82280810
地址:哈尔滨市赣水路12-8号
邮编:150090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