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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朝阳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的救助、补贴的标准
2016-04-25 22:44【我要纠错】

【导语】:2016年朝阳区低保可以享受哪些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申请需要哪些材料?本文整理了相关详细信息,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帮助。

  北京市朝阳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朝民发〔2016〕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发〔2006〕56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标准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5〕422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6〕50号)的要求,为做好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供暖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朝阳区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暖救助包括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燃煤自采暖和集中供热采暖救助。同一采暖季内,救助对象不能重复享受以上三种供暖救助。

  一、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

  (一)救助对象

  1.本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持本区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救助对象;

  3.持本区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的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1.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每户每采暖季每平方米30元标准救助;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救助;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救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2.救助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每户每采暖季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享受救助;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3.采暖季开始后批准享受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待遇,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供暖救助;不足两个月的,按救助标准的50%享受。每年3月批准享受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待遇的,不享受当季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

  (三)救助程序

  1.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此项救助,应事先到其住房管理部门领取本市统一制式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2.申请

  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在次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

  (2)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由居住地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等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统一出具);

  (3)家庭同住人口中的在职人员或城镇登记失业、退休人员及去世离休老干部无工作配偶等,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发放此项补贴情况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受理及审核

  (1)受理

  受街道(地区)办事处委托,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承担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事务性工作。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填写《北京市朝阳区供暖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1),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

  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录入朝阳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民政科进行审核,民政科同时完成网上审核和材料上报工作。

  4.审批

  区民政局是审批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对街道(地区)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完成朝阳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网上审批工作,审批完毕后申请材料由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存档。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资金需求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5.资金发放

  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救助资金,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根据审批结果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二、燃煤自采暖救助

  (一)救助对象

  1.本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持本区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救助对象;

  3.持本区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的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1.每户每采暖季1000元,救助标准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2.采暖季开始后批准享受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待遇,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供暖救助;不足两个月的,按救助标准的50%享受。每年3月批准享受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待遇的,不享受当季燃煤自采暖救助。

  (三)救助程序

  1.申请

  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在次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依靠燃煤自采暖过冬的证明(见附件2);

  (2)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及审核

  (1)受理

  受街道(地区)办事处委托,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承担燃煤自采暖救助的事务性工作。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填写《北京市朝阳区供暖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1),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

  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录入朝阳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民政科进行审核,民政科同时完成网上审核和材料上报工作。

  3.审批

  区民政局是审批燃煤自采暖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对街道(地区)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完成朝阳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网上审批工作,审批完毕后申请材料由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存档。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资金需求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4.资金发放

  燃煤自采暖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救助资金,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根据审批结果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三、集中供热采暖救助

  (一)救助对象

  1.本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持本区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救助对象;

  3.持本区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的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1.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救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救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救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2.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等人员已经享受本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保(含困补)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采暖救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集中供热采暖救助;高于集中供热采暖救助标准的,该家庭不再享受上述救助。

  3.采暖季开始后批准享受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待遇,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集中供热采暖救助;不足两个月的,按救助标准的50%享受。每年3月批准享受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待遇的,不享受当季集中供热采暖救助。

  (三)救助程序

  1.申请

  每采暖季最后一个月,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出具《北京市朝阳区集中供热采暖救助(补差)凭证》(见附件3)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采暖合同的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

  (3)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及审核

  (1)受理

  受街道(地区)办事处委托,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承担集中供热采暖救助的事务性工作。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填写《北京市朝阳区供暖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1),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

  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录入朝阳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为救助对象出具《北京市朝阳区集中供热采暖救助(补差)凭证》(见附件3)。

  3.实施救助

  (1)符合条件的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取得集中供热采暖救助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前,将上述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救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

  (2)供热单位接到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交的集中供热采暖救助凭证后,应当对救助对象的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携带《北京市朝阳区集中供热采暖救助情况明细表》(见附件4),以及上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救助凭证原件和供热采暖合同等材料,到相关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救助资金申请。

  (3)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将供热范围内发生变化情况告知相关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供热管理部门。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把辖区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待遇变化情况告知相应供热单位。

  4.资金发放

  (1)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汇总本辖区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救助情况,填写《北京市朝阳区集中供热采暖救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上报区民政局。

  (2)区民政局对街道(地区)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将集中供热采暖救助资金情况告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将救助资金拨付至相关供热单位。

  (四)有关事项

  1.采暖季开始后被取消享受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待遇的,由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及时注销其集中供热采暖救助资格。上述人员自被取消待遇后的下月起不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救助。

  2.未取得救助凭证或救助凭证被注销的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其收取采暖费;已取得救助凭证但拒绝将救助凭证交给供热单位,或拒绝交纳超出救助标准部分采暖费的,视为欠交采暖费。

  四、资金保障

  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暖救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暖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实施低保(含困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暖救助是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探索停止福利供热的重要内容,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操作流程,规范操作方式,把为群众服务的好事办实、办好。

  (二)区民政、区财政和区市政市容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共同抓好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要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与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及时享受救助。区市政市容委要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规范供热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满足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热采暖需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供暖救助资金拨付及时畅通。

  (三)承担供热服务保障的供热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规范救助资金申请程序,对违规套取供热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区审计和区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2016年3月起正式实施

  附件:

  1.北京市朝阳区供暖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北京市朝阳区燃煤自采暖证明

  3.北京市朝阳区集中供热采暖救助(补差)凭证

  4.北京市朝阳区集中供热采暖救助情况明细表

  5.北京市朝阳区集中供热采暖救助情况汇总表

  朝阳区民政局

  朝阳区财政局

  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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