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应足额支付。
供暖费缴费期限如何规定?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了: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采暖用户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暂停用热?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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