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歌厅
2006-11-14 10:19【我要纠错】
承办单位名称街道办事处市场科
办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及〈文市发1999第22号〉《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范围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营业性歌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批
办事手续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6、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东西长安街及延长线(建国门---复兴门); 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外商独资企业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办理地址
乘车路线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传真
备注详情请拔打96156咨询或者登录所在街道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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