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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
2019-03-04 17:33【我要纠错】

【导语】:为进一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内容如下。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网上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

  第四条 查询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

  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注册界面输入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原件。

  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的,应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 查询申请人登录查询系统,根据需求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第六条 查询申请人可即时获取查询结果(样式见附表1、附表2),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任何查询申请人均可查询以下信息:

  (一) 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

  (二) 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查询申请人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查询到以下信息:

  (一) 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

  (二) 与其相关的权利状况信息;

  (三) 不动产共有情形;

  (四)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五)不动产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任何查询申请人均可使用下列索引信息进行查询: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查询申请人为权利人的,还可以使用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条 在填写查询条件时,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应与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显示正确查询结果。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因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构成利害关系的查询申请人,应上传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互换合同、抵押合同、赠与合同等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查询申请人,应上传与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仲裁受理通知书等材料。

  权利人配偶查询权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应上传婚姻关系材料。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上传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查询部门应根据材料进行网上预审,预审时间应当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式见附表3)。预审通过的,申请查询人可持上传材料原件到不动产所在区的登记中心查询部门,经查询部门核对原件与上传资料一致后,领取查询结果;预审未通过的,应告知预审结果及需要补充上传的材料。

  第十三条 查询结果为表格形式,加盖电子查询印章并可打印。

  第十四条 查询申请人如发现查询结果有错误,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区的登记中心查询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五条 查询申请人应按照查询用途使用查询结果,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得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涉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网上申请查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 月 日

  》》顺义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迁址通知

  》》延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迁址公告

  》》北京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系统2019年3月20日上线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网址+查询指南)

  申请入口:北京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服务平台(http://bdc.ghzrzyw.beijing.gov.cn/eo/user/index.go)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不动产】可获取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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