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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在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照“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l、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凭证;
4、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它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条件
凡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出生的婴儿均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材料
出生医学记录单:在入院时带好准生证以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在医院办理即可
户口本:夫妻双方原件
身份证:夫妻双方原件
结婚证:原件
结帐单:出院时结账单据
办理流程
1、受理:带上上述材料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2、审核:工作人员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查。
3、告知:工作人员审查后根据审核情况告知申请人能否办理。
4、完成:材料确认无误后即可办理。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现场即刻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